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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 录入者:阿蒙 | 时间:2008-04-06 10:09:15 | 浏览:180次 | 来源: | 作者: ]
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为确保从2008年起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和退出办法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9、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0、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发布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二)递交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路南、路北、高新区居民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6、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制定地点购买。
  具体受理办法、时间,根据《唐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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